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
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内政发[1998]82号 1998年7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改善人民居住条件,增加社会有效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使住宅业成为自治区经济新的增长点,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区、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
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承受能力,按照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要求,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坚持“新房新制度,旧房老办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搞好新旧房改政策的衔接,逐步实现住房建设产业化、供应商品化、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建立起适合我区区情的住房新制度和新的住房供应体系。在此基础上,推动住房建设的快速发展。使住宅业成为拉动我区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产业。到2000年,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平方米。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从1998年下半年起,全区城镇停止全部由国家和单位出资建成、购买的住房进行实物分配。对1998年已批准立项,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可以按照《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文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售,也可以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否则不予发放房屋产权证。从1999年开始,各级财政、计划不再安排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再安排资金建设福利住房。199年底以后竣工的新房和腾空重新分配的旧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条件的地区、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等。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凡房价与收入之比在4倍以上(即当地一套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且财政、单位原有各种渠道的住房建设资金有条件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区别不同情况,采用不同方式,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