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第二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从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人员中考核任命;兼职仲裁员从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仲裁庭由1名首席仲裁员、2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选定。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录。
  第三十条 对重大或者疑难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第三十四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