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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购房的合同意向书或其它证明及批准文件。
  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贷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且已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
  五、同意办理房地产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或至少有两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连带责任,且有代为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同时交纳贷款总额5%的风险保证金。
  六、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住房保险。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一般按申请人及其配偶年工资收入的20%乘以贷款年限确定,同时不得超过购买一套住房所需费用总额个人承担部分的70%。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工资收入可按其经常性的工资收入掌握。
  第九条 贷款期限。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尚存的法定工作年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首先应由借款人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并如实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申请书》,由其所在单位和配偶单位核实签章,连同下列材料送交中心。
  一、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稳定经济收入书面证明。
  三、借款人购买住房的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它相关证明、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估价证明(此条应在同意贷款后办理贷款手续时同时办理)在申请时只需提供可抵押或质押的财产即可。
  五、保证我同意交纳风险保证金及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意见和保证人的身份证明、资信证明;
  六、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中心审核。中心初审同意后通知受托银行进行资信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再由中心下达《贷款委托书》,同时通知借款人办理如下相关手续。
  一、借款人将相当于购房款个人承担部分30%的自筹资金交存贷款银行后,贷款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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