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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山西省重点污染源限期达标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
 《山西省重点污染源限期达标规划》的通知
 (晋政发〔1998〕24号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四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以下简称《决定》及)《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改善我省环境污染严重的状况,确保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任务的完成,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限期达标规划》(以下简称《达标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我省是全国的能源重化工基地,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超重型的产业结构和我省特殊的地形条件,工业污染排放强度大,全省每平方公里污染负荷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6倍,环境形势十分严峻。目前,全省10个主要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全部超过国家二级标准,有的超过三级标准。一些产焦、耐火、煅造、冶炼等工业集中区域污染更为严重。全省主要河流80%以上河段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一些河流流经的城镇乡村附近地区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使人畜吃水发生困难。因工业污染引发的环境纠纷日益增多。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长远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实现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是国务院根据我国环境现状,为改善环境质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确定的一项重要的战略性决策。根据规定,到2000年,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工业企业将被责令关闭、停产或转产。据统计,我省各类工业企业共计38392家,其中约四分之三存在污染超标问题,主要分布于焦化、冶金、电力、化工、造纸、建材等行业,量大面广,多数设备陈旧、老化,管理、技术落后,历史欠帐严重,治理难度大,且距2000年实现达标排放的目标已不足三年,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不能有畏难情绪,要及早动手开展治理工作。通过企业达标,淘汰一批资源、能源消耗高、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设备,实现我省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环境保护“九五”目标,使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趋势得到基本控制。其中,太原市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长治、晋城、运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基本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要求,大同、阳泉、朔州、榆次、临汾、忻州、离石空气环境质量基本达到国家三级标准要求;汾河太原阳兴河入口以上的河段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标准要求,以下的河段水质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其他河流水质得到明显改善。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一级标准要求,晋祠风景名胜区、云岗地区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为实现上述目标,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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