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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集资和合作建房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五、发展住房金融,促进住宅产业发展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发展住房金融,加快住房建设步伐,促进住房消费,推进住宅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三)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六、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一)新建住宅小区要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企业。
  (二)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减轻住户负担。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三)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从售房款中提取15%,作为住房公用部位、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七、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作为大事认真抓在手上。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
  (二)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尽快理顺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各地市、县(市)住房制度改革机构统一归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晋政发[1994]109号和本《通知》的规定,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从严查处。山西省建设委员会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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