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对现有公有住房要适当提高租金,力争到2000年,租金标准达到双职工家庭收入的10%。租金提高后,对家庭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三)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建立个人住房档案,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后,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待国家下发有关规定后执行。
四、采取不同扶持政策,大力支持各类住房建设,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一)对不同收入的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为避免住房空置,对各类住房要做好需求的预测,可以采取预定购房的办法。
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二)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计划、规划、拆迁、信贷、税费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三)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进一步清理和整顿住房建设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凡国务院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项目以外,其余收费一律取消。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实行招投标制度、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制度。严禁工程环节中的非法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提高住房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