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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河北省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6月3日 实施日期:2005年6月3日)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1998〕第9号)


  《河北省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7月16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九日

           河北省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的产业政策,促进本省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保证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和本省限制生产、发展的行业或者产品,以及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以上行业或者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持有省级工业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已经纳入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全省的生产许可证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并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下同)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不得颁发与生产许可证的性质相同或者相似的证件。

第二章 审核发证

  第五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业或者产品的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省技术监督部门商省经济贸易部门批准后,由省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公告。
  第六条 省行业主管部门对已经批准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业或者产品,应当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并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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