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和宣布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1998〕第8号)


  《河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7月16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八日

           河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授权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案件当事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和仲裁行为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服务收费价格进行的鉴定认证。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涉案国有资产的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授权的价格鉴证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价格政策,遵循客观、公正和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从事价格鉴证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或者省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资格证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