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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三)从事十六毫米影片放映,报县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不得在设区的市市区或县城(不含郊区和开发区)经营放映十六毫米影片。
  第八条 经设区的市、县审批的电影放映,应当报省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电影发行、放映经营单位停止发行、放映业务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发行、放映注销手续。
  发行、放映活动停止一年以上的,其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按自行废止处理。
  需要重新开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电影发行、放映审批手续。
  第十条 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继续发行、放映的,应当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一条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经营,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原则和范围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县以上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每年按下列要求对辖区内电影发行、放映经营单位进行年检。发行、放映经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证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一)遵守有关电影发行、放映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发行、放映影片;
  (三)发行、放映的影片应当具有国家电影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四)发行、放映的国产影片及其重点影片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数量和场次;
  (五)按规定缴纳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六)按要求上报有关电影发行、放映的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电影版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电影版权人许可,不得采用任何载体对他人生产、制作的影片进行复制或播放。
  不得销售或出租非法录制的电影录像带。
  第十四条 外省在本省发行影片的,应当持有《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到当地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购买影片的单位,应当在影片上映五日前持购销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到省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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