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土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3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修改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1998〕第6号)
《河北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6月8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河北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影市场行为,加强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现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电影管理条例》,并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影发行、放映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以上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应当按规定到当地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凭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所颁发的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设立电影发行、放映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有相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符合国家安全、消防规定的发行、放映场所;
(四)有合法的进片、供片渠道;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办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应当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从事电影发行和球幕、环幕形式及七十毫米影片放映,由设区的市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审核,报省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审批;
(二)从事三十五毫米影片放映,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