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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1998修正)

  第二十三条 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预算外资金收入,按管理权限报财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的支出,用于人员和公用经费的,比照预算内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应当保证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购买专控商品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严禁将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预算外资金用于发放奖金、补贴、津贴或者实物。严禁用预算外资金进行计划外房地产等投资,或者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除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支出外,已经完成项目和其他预算外资金的结余部分,应当统筹调剂使用。
  第二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的各项收支必须由本单位财务机构集中管理、统一核算,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的其他资金统筹安排。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必须按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收支计划执行。
  第二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财政部门应当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批复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抄送同级审计部门,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批准后一般不得调整。因国家政策或者机构、人员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对年度收支计划影响较大时,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应当编制调整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草案,并按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的审批程序审批。
  第三十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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