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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与《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抵触)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天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天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和流行,保障城乡人民身体健康,改善生活、工作环境,建设现代化文明城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的除四害活动。
  本办法所称除四害,是指通过各种有效方法消除四害,使其密度降低到不足为害的程度。
  第三条 除四害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是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新闻、文化、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除四害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专群结合的方针,采取净化环境、消除和控制四害孳生地及直接杀灭四害等综合防治措施,做到人人动手,消除四害。
  第五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是执行本办法的主管部门。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统一的除四害活动;
  (三)制定除四害规划,督促、检查年度目标的落实,组织考核、评比、验收;
  (四)进行除四害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爱国卫生运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除四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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