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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

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号)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权属、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承受,是指以购买、受让、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本条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有偿划拨),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以获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赠与行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契税。
  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视同房屋所有权赠与行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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