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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98修正)[失效]

  第四十三条 对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转许可证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临时存放业务的单位,责令停止营业,并可对非经营性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对伪造、涂改、转让、出卖、借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转许可证的单位,收缴有关证件,并可对非经营性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对隐瞒事故不报告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 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道路运输证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运输或临时存放危险货物发生事故不立即报告、破坏现场的;
  (三)各种车辆驾驶室及各类客车(含公共电、汽车),装运危险货物的;
  (四)全挂货运列车、三轮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人力车、畜力车、自卸汽车和其他特种车辆,违反规定擅自装载危险货物的;
  (五)运输毒害品、腐蚀品和放射性物品的车辆及其设备、工属具,未经清洗消毒、排除污染,装运其他物资的;
  (六)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不符合《公路、水路危险货物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规定,承运人受理运输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有无效证件或伪造、借用证件的,托运或承运需凭证件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二)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不履行《危险货物鉴定表》规定手续,或假报品名、隐瞒危险性能的;
  (三)应派人员随车押运,未派或委派不懂业务知识和急救处理知识的人员押运的;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无规定的消防器材、熄灭火星装置、导除静电设施的;
  (五)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不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急救用品,或对使用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进行清洗消毒的;
  (六)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对作业人员不按期进行保健检查的;
  (七)不认真总结事故教训,连续两次发生同类型事故的。
  第四十六条 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单位,处300元以下(含3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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