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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98修正)[失效]

  第十八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白天行车应在车辆的左前方悬挂危险品信号旗;夜晚行车应在车顶装置危险品标志灯。信号旗和标志灯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发放,按有关规定安装。
  第十九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须携带与危险货物性质相关的消防器材;装运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机过氧化物的车辆,其排气管须有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装运易燃液体的罐(槽)车,须有导除静电设施。
  第二十条 各种车辆的驾驶室及各类客车(含公共电、汽车),不准装运危险货物。
  全挂货运列车、三轮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人力车、畜力车和其他特种车辆,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等危险货物。
  自卸汽车只准装运散装二级非易燃的固体危险货物。

第六章 运输与装卸

  第二十一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作业人员,应参加市交通、公安、劳动部门组织的危险货物运输知识、技术、业务知识和应急处理知识的联合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交通、公安、劳动部门共同核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对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的有关人员,还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位从事操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物作业区内不准使用明火照明;不准吸烟、进食;装卸作业时必须轻装轻卸,防止翻滚、震动;作业人员应服从作业区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监督。
  第二十三条 作业人员必须执行运输计划和配装规定,危险货物性能相互抵触或其消防、防护方法不同的,不能同车装运。
  第二十四条 被毒害品、腐蚀品等危险货物污染的车辆、设备、工属具和场地,必须及时清洗消毒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其他物资。在车厢内清扫出的残留物,应按环保部门指定地点妥善处理。
  装运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严禁装运食用物品(含饲料)。
  第二十五条 作业人员发现危险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准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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