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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种畜禽管理办法(1998修正)

天津市种畜禽管理办法
 (1988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批转 1998年1月4日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市畜牧局拟订的〈天津
 市种畜(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种畜禽管理,搞好优良品种的引进、繁育、生产、推广、经销工作,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引进、生产、推广和经销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种畜禽包括:猪、马、驴、牛、羊、兔、鸡、鸭、鹅、火鸡、肉鸽、鹌鹑、肉犬、狐狸、貂以及上列畜、禽的种蛋、精液(含冷冻精液、冷冻胚胎)等。
  第四条 市和区、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种畜禽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负责种畜禽引进、试验、审定、繁育、生产、推广、经营等的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种畜禽的质量和价格;制定本市和区、县的良种繁育体系及良种推广规划。

第二章 种畜禽场的建设

  第六条 种畜禽场的建设应纳入本市的良种繁育体系,在统一规划指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和改建种畜禽场,必须向市和区、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申请时要提供选址、种畜禽种类、品种或品系、饲养规模、投资来源和数额及效益预测等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种畜禽场的,不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种畜禽场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及建场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种畜禽场,不准边施工、边引种、边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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