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立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人身伤害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对烟花爆竹实行严格管理、严格限制、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实施检查、监督。
各级劳动部门具体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环节的劳动安全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部队,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在当地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夕当晚燃放时间可至次日2时。
本市外环线以外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选择安全地点。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