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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97修正)[失效]

  第八条 农业机械必须经农机监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使用证(行驶证),方准作业和行驶。
  号牌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除农机监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收缴或扣留。
  第九条 农业机械的机容、技术状态及各种安全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农机监理部门的检验标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十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变更登记项目、改型、更换主要部件、封存等均应到农机监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号牌、使用证(行驶证)不准伪造、涂改、转借,遗失、损毁应及时到发证的农机监理部门办理补、换手续。
  第十二条 拖拉机在悬挂农具、拖带挂车时,必须按规定功率匹配,拖拉机挂车必须安装制动装置。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的安全设备和机件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不准擅自拼凑、改型和增速。
  第十四条 拖拉机挂车不得擅自扩大、加高车厢板。
  第十五条 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应按年度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各种型号的轮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按规定容量配备灭火器。

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并经农机监理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操作)证,方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应携带驾驶(操作)证和使用(行驶)证。
  (二)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操作)证。
  (三)不准将农业机构交给非驾驶(操作)人员驾驶(操作)。
  (四)驾驶(操作)农业机构应与驾驶(操作)证上准驾(用)的机型相符。
  (五)自领取驾驶(操作)证之日起,应按农机监理部门的规定,参加年度审验和安全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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