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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1997修正)[失效]

  第八条 企业应履行下列治安保卫责任: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治安保卫工作制度,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监督;
  (二)预防、制止企业内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企业秩序的行为;
  (三)对职工进行治安保卫和遵纪守法教育,及时调解企业内部治安纠纷,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四)协助公安机关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宣告缓刑、监外执行的罪犯,或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及被批准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人员,依法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
  (五)组织治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安全隐患,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和预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措施,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六)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处理有关案件;
  (七)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本企业内的集体户口人员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八)做好涉外活动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九)做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有关治安安全的重点企业、要害部位及其应遵守的其他治安安全规范,由公安机关另行确定。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监督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指导企业进行治安安全检查,消除治安安全隐患;
  (四)对发现的治安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协助企业整改;
  (五)及时查处企业发生的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六)协助企业培训治安保卫人员;
  (七)履行企业治安保卫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对阻碍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扰乱企业秩序的,企业治安保卫人员有权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查处;对接到紧急报警的,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企业和个人,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对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由各级政府或公安机关授予治安保卫先进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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