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
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的通知
((98)京房资中心字第018号)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精神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规定,从1998年7月10日起,调整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利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原1--5年期限档次划分为1--3年和4--5年两个期限档次。各期限档次的利率调整如下表:
单位: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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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前 │ 调整后 │
│ (1997年12月1日) │ (1998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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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贷款期限 │利率 │ 委托贷款期限 │利率 │
├─────────────┼───┼────────────┼───┤
│1--5年(含5年) │4.68 │1--3年(含3年) │4.59 │
│ │ │4--5年(含5年) │4.95 │
│6--10年(含10年) │5.22 │6--10年(含10年) │5.13 │
│11--15年(含15年) │5.76 │11--15年(含15年) │5.67 │
│16--25年(含25年) │6.30 │16--25年(含25年) │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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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98年7月10日(含)以前签订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含个人住房抵押委托贷款,下同)合同,采取分段计息方式调整月还款额。其中:期限为1--5年(含5年)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合同,月还款额在1999年1月1日前按原1--5年(含5年)期利率计算,在1999年1月1日(含)后按1--3年(含3年)期利率计算。其它期限档次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合同,1999年1月1日前的月还款额按原利率计算,1999年1月1日(含)后的月还款额,按原贷款期限以新的利率计算。7月10日后签订的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合同,利率执行新的期限档次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