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期限限定于5年(含)期以下。(国有金融机构、具有专业担保职能的国有企业出具保证的除外)。保证担保(含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一般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时间不得超过保证单位的有效注册期限。
十、在职职工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共同申请人,限定于借款申请人的配偶,离退休职工的共同申请人限定于配偶、子女。
十一、购买市场价房的借款人,须在其购房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使用委托贷款。分中心要留存登记后的购房合同。
十二、启用新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各类合同文本。使用新的合同文本时,不向借款人收取合同的工本费。旧的合同文本可用至1998年12月31日,使用时须加盖骑缝章。
十三、分中心存档文件,须包括所有调查审批文件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全部合同的正本。
十四、对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有关合同、文件,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做到分类准确、放置得当、查找方便、专人负责。要定期检查合同、文件的安全。保管文件不得收费。
十五、要加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后期管理,保证按期收回资金。分中心必须督促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人和受托银行尽快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分中心和受托银行须随时掌握抵押物楼号房号的变化,并及时修改有关合同及保险单据。
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原有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中心、市中心归集部、首钢归集分部接到本通知后,须做好有关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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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明(第一联)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同志在我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需查询其共同申请人 │
│ 同志(单位: 身份证号 )在你分中心│
│ 年 月 日住房公积金余额,请尽快回复。 │
│ │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
│ 分中心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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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明(第二联)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同志(单位: 身份证号: )在│
│我分中心 年 月 日住房公积金余额为(大写): 元。 │
│特此证明。 │
│ │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
│ 分中心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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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证明共两联。第一联由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留存。第二
联由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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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 │
│ 委托贷款转移办理证明 │
│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同志(单位: 身份证号: )│
│在我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目前我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计划已全部用完,须向其配偶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申请此项委托贷款,(借│
│款人配偶 同志所在单位: 身份证号:│
│ )请你分中心按照规定在计划内给予办理。借款│
│人 同志在我分中心申请委托贷款日( 年 月 日)的住房│
│公积金余额为(大写): 元。 │
│ 特此证明。 │
│ │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分中心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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