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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改价格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城乡建设
 委员会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改价格出售公有
 住宅楼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98)京房改办字第161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现就群众购买公有住房中反映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市政府规定可以出售的楼房,住户申请购房的,均应向住房出售。
  二、住房申请购房时,应交清所欠的房租后再办理购房登记手续。拖欠供暖费、高层电梯运行费、高压水泵运行费及其他费用责任属于住户所在单位(个人签定交费协议的除外)的,应允许住户登记购房,不得以此为由限制购房。
  三、各开发企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延长1997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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