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城乡建设
委员会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改价格出售公有
住宅楼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98)京房改办字第161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现就群众购买公有住房中反映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市政府规定可以出售的楼房,住户申请购房的,均应向住房出售。
二、住房申请购房时,应交清所欠的房租后再办理购房登记手续。拖欠供暖费、高层电梯运行费、高压水泵运行费及其他费用责任属于住户所在单位(个人签定交费协议的除外)的,应允许住户登记购房,不得以此为由限制购房。
三、各开发企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延长1997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