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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现发布《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办法》,自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贾庆林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

             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在人才招聘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
  (二)不得超越业务范围招聘。
  (三)不得招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人员。
  (四)不得侵犯其他单位以及求职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
  (五)不得以人才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求职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求职应聘人员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
  (七)未经应聘个人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泄露求职应聘人员的资料和信息。
  (八)不得擅自使用求职应聘人员的技术、智力成果。
  第三条 用人单位在与应聘个人确定聘用关系时,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刊播人才招聘启事,用人单位必须出具下列材料: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二)特殊行业(如新闻出版、医药卫生、娱乐演出等)的许可证明。
  (三)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四)拟刊播的启事文稿(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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