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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条例(1998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消防条例修正案(2002)(发布日期:2002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02年3月29日)修正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北京市消防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17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消防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9月17日

               北京市消防条例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各单位的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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