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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28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7月31日

            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动员和组织公民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个人。
  第三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本市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保障献血工作经费,其职责是:
  (一)制定并下达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计划;
  (二)对下级政府和派出机构领导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
  (三)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四)对在献血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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