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第七项修改为:“不按规定期限注入注册资本或者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的,分别处以欠额部分2%或者5%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注入注册资本或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仍不注入注册资本,又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修改为:“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予以警告,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暂扣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第十三项修改为:“超过经营期限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十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
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修改为:“收费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无证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处以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收费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不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情况或不亮证收费的,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处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六、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海南省彩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
海南省彩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非法印制、发行彩票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为非法发行彩票者提供印刷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为非法发行彩票者提供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