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海南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
海南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增加第二款:“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开展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驾驶员培训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培训业务,依法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2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驾驶员培训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十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四条修改为:“广东省和海南省分别设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峡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实施两省人民政府以及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琼州海峡运输管理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琼州海峡轮渡运输运力投放的管理,受理本省水路运输企业、单位要求经营海峡轮渡运输的申请,并签署初审意见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协调、处理港航之间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中的纠纷;
(四)定期公布海峡轮渡调度班期,组织、指导港航企业做好车船衔接、疏运工作,维护海峡运输秩序。”
第八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海峡办根据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查处违法海峡运输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营运,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港埠企业不按照海峡办拟定班期和调度原则安排泊位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
船舶不服从调度管理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