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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规定》等16个规章的决定

  (四)证券商在推荐和交易中有舞弊行为的;
  (五)交易中心在出让、转让、清算和登记中有舞弊行为的。”

            九、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产权交易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产权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导致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二)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三)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实施上述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未经批准而经营产权交易的机构,按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修改为:“省、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政府主管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上述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进行管理。
  被委托的组织可以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规划工作,推广维修新技术,贯彻新技术标准;组织维修技术信息的交通工作;
  (三)负责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技术标准规范、工时定额、收费标准、结算凭证的拟定和监督执行;
  (四)负责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质量管理工作,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五)组织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质量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以及职工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六)收集、整顿、上报有关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统计资料,做好资料分析工作。”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物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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