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海南省出版事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将《
海南省出版事业管理暂行规定》第
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其他部门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出版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制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的;
(二)从事含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的;
(三)盗印、盗版出版物的;
(四)出版单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的;
(五)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合法手续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七)发行单位和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或者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
(八)违反规定,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海南省企业法人互相持股试点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将《
海南省企业法人互相持股试点办法》第
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不同情节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对有关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有场外非法出让、转让的;
(二)出让、转让法人股的公司不按本办法及时并如实提供有关文件的;
(三)从事证券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提供不真实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