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决定将《
海南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
四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其他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
(二)未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私自经营文物购销活动的;
(三)污损、刻划文物或者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标志、文物单位保护范围界桩的;
(四)私自复制、拓印文物并出售复制、拓印品的;
(五)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内排放超标准的废气、废水、废渣、放射性物质或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危及文物安全的;
(六)在考古发掘现场寻衅滋事、阻挠发掘工作正常进行的;
(七)未经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兴建工程的;
(八)私自拆除古建筑或者出售其构件的;
(九)在生产建设或者基本建设中,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勘探、调查规定,造成文物损坏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图片及演出,造成文物损坏的;
(十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扰乱古文物堆积、开山采石、毁林开荒、爆破等危及文物安全活动的。”
六、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海南省有线电视网管理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
海南省有线电视网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20000元以下处罚,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主管的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20000元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播放,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