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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规定》等16个规章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警告或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拒绝劳动卫生监督、监测的;
  (二)招收新职工不进行预防性体检或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不进行定期体检,无《健康证》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
  (三)不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的;
  (四)不按规定报告监测结果或谎报监测结果的;
  (五)无《岗位卫生培训合格证》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
  (六)未按规定建立劳动卫生档案和接触有毒有害作业职工健康档案的。”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一)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或职业性传染病流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作业环境条件恶劣并连续两年慢性职业病发病率超过2/100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审查,竣工未经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验收,或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而投产的。
  企业的前款违法行为给职工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工业劳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删除《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非法刻制的社会团体印章,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收缴。非法刻制印章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其后条文顺序依次顺延。

            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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