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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规定》等16个规章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海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规定”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等2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3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海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规定》等16个规章的修改决定和关于对《海南省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等7个规章的废止决定,其中《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海南省彩票管理办法》有关罚款的规定需要经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已经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海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规定》等16个规章根据修改决定作相应修正,由省法制局重新汇编印制,向社会发行。

                              省长 阮崇武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海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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