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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失效]

  第二十八条 城市市区的每个汽车加油站的储油总容量(汽车储量)不得超过60立方米,单罐容量不得超过20立方米,并必须将油罐埋入地下。
  市区加油站应当设在出入方便的道路边。
  第二十九条 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油罐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之间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具体规定详见附件)。
  第三十条 汽车加油站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油罐应当单独设置带有阻火器的呼吸管,管径在50毫米以上;
  (二)油罐的防雷接地点应当不少于两处;
  (三)地下卧式油罐首尾两端应当设有两组静电接地装置;
  (四)加油站供电负荷等级应当为三级,电气设备采用防爆型;
  (五)加油站四周应当设有不低于2米高的实体围墙;
  (六)加油站应当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第三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销售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充装钢瓶(单瓶容量15公斤)储量不得超过35瓶;
  (二)不得毗连修理、饮食等使用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建筑物;
  (三)不得充装、销售不合格或超过使用年限的钢瓶;
  (四)电气线路、照明、开关、插座等装置应当采用防爆型;
  (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在明显位置设置“严禁烟火”等警示牌。
  第三十二条 已建成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销售网点,应当按本规定限期整顿,经验收合格,并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继续销售。

第五章 运输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后,方可从事经营:
  (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保险凭证、车辆年检证、驾驶证;
  (二)驾驶员必须具有4年以上安全驾驶纪录;
  (三)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四)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培训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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