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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等22个规章的修改决定和关于对《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等17个规章的废止决定


        二十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建筑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各级监督站对贯彻规范、规程好,工程质量优良的建设、施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奖金从监督费中提取。”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整顿,并对非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规范、规程,无设计(含无证设计)或者不按设计施工的;
  (二)施工质量低劣,经批评无明显改进的;
  (三)未办理竣工验收移交手续而强行使用的;
  (四)建设单位或者生产厂家的建筑工程或者制品,不按规定办理监督手续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监督站对以上行为做出处罚。”

        二十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职工
         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等17个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7个规章:
  (一)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1年11月6日省政府发布)
  (二)海南省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91年11月6日省政府发布)
  (三)海南省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1991年11月15日省政府发布)
  (四)海南省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1991年11月16日省政府发布)
  (五)海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2月6日省政府发布)
  (六)海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处级以下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1990年6月4日省政府发布)
  (七)海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处级以下工作人员职务升降暂行办法(1990年6月4日省政府发布)
  (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进入海南经济特区人员管理的公告(1989年3月4日省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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