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建筑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
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各级监督站对贯彻规范、规程好,工程质量优良的建设、施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奖金从监督费中提取。”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整顿,并对非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规范、规程,无设计(含无证设计)或者不按设计施工的;
(二)施工质量低劣,经批评无明显改进的;
(三)未办理竣工验收移交手续而强行使用的;
(四)建设单位或者生产厂家的建筑工程或者制品,不按规定办理监督手续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监督站对以上行为做出处罚。”
二十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职工
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等17个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7个规章:
(一)
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1年11月6日省政府发布)
(二)
海南省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91年11月6日省政府发布)
(三)海南省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1991年11月15日省政府发布)
(四)
海南省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1991年11月16日省政府发布)
(五)
海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2月6日省政府发布)
(六)
海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处级以下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1990年6月4日省政府发布)
(七)
海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处级以下工作人员职务升降暂行办法(1990年6月4日省政府发布)
(八)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进入海南经济特区人员管理的公告(1989年3月4日省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