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决定对《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句中的“可以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
(二)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一句中的“可以并处吊扣两个月以下驾驶证。”
九、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
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将《
海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第
十八条修改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除没收责任人员违法所得,责令其改正外,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填开、取得、印制、使用、保管、缴销发票的;
(二)非法买卖、转让、借用发票的;
(三)盗用、伪造、涂改、代开、虚开、重开、拆本使用、销毁、丢失发票以及用非法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四)非法携带空白发票到所在市、县以外的地方使用的;
(五)发票承印厂转手委托其他印刷厂印制其承印发票或者丢失印好发票的;
(六)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不提供有关报表、资料、证件的;
(七)拒绝或者阻挠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
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缉私
没收物资
拍卖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
海南省缉私没收物资拍卖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指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拍卖缉私没收物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拍卖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释。”
十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
公用电话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
海南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