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二十条修改为:“用工单位、雇主招用和房屋出租业主容留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有计划外生育的,对用工单位、雇主、房屋出租业主按照计划外生育一人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将《
海南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
二十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适合妇女从事工作的单位和工作岗位而拒绝招用女职工的,处以按拒绝招用女职工人数的年工资总额30%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二)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指令后,逾期仍不纠正、不整改的,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
劳动保护监察暂行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
海南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十条,其后条文顺序依次顺延。
(二)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生产性工程项目未同时设计和配备劳动保护设施而擅自开工、投产使用的,责令配备劳动保护设施,并处以该项目劳动保护设施投资额10%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四、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
职业介绍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
海南省职业介绍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介绍职业,或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提高职业介绍服务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的,由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价检查机构依法给予处罚。”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阻挠、刁难或拒绝监督检查的,由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准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罚款。”
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
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