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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等22个规章的修改决定和关于对《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等17个规章的废止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规定》的决定”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等2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3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48次、第149次、第1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等22个规章的修改决定和关于对《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等17个规章的废止决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等22个规章根据修改决定作相应修正,由省法制局重新汇编印制,向社会发行。

                            省长 阮崇武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修改为:“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限期落实补救措施,逾期不落实补救措施的,依照《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城镇人口、农村人口计划外怀孕的处罚办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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