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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有关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组织提请处理的案件,应当在接到申诉书或者消费者组织的建议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向消费者或者消费者组织说明理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死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项目和下列标准支付费用: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受害者治疗所需费用计算;
  (二)治疗期间护理费,受害者住院治疗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当地雇请1名护理人员所需费用计算;
  (三)误工费,按照受害者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四)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按照受害者购置普及型器具所需的费用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职工年平均生活费的10倍以上20倍以下计算;
  (六)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等级,按照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当地殡葬单位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
  (八)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20倍计算;
  (九)受害者抚养人员的生活费,以当地平均生活费为标准,被抚养人是未成年的,按抚养到18周岁计算;被赡养人和其他由受害者抚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按抚养20年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规定支付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
  本条规定的当地年平均生活费,是指受害者所在市、县、自治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当地市、县、自治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家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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