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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7年12月1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经营者的社会监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各级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卫生、商检等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消费者组织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工作,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真实报道。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五条 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选购商品和选择服务;
  (二)了解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所接受的服务的价格、质量、计量、性能等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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