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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6年12月25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熟悉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在常委会会议期间要集中精力做好人大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书面向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全体会议的向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就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做好审议准备,在会议中必须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认真审议。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围绕议题发言。在全体会议上每次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发言人需要详细 说明某一问题时,应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代表视察,执法检查,评议人民政府及其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治理等各项活动。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倾听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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