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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4、凡无故不按时报到者一年内连续15次,累计达到30次视为自动解除管理协议,中心按解除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领取基本生活费管理
  1、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由本人在中心按月领取基本生活费,第一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二年为70%,第三年为60%。领取基本生活费后本人应签字,并记入《下岗职工待岗证》。
  2、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实现再就业,或管理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中心与其解除和终止管理协议,不再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
  3、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不满整月的全额发放当月基本生活费。
  4、下岗职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管理协议自动解除,按解除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再就业培训管理
  1、下岗职工必须在中心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中心组织的再就业培训和学习。凡无故不参加中心组织的再就业培训,累计达到三次,中心不再为其提供再就业培训。
  2、凡下岗职工自行联系培训的,需经中心同意,其培训费用自理,培训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六、再就业介绍管理
  1、下岗职工经中心批准可自行联系就业。如被招(聘)用,中心应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2、鼓励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凡下岗职工要求自谋职业的,中心应积极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3、下岗职工要珍惜再就业机会,切实转变择业观念,积极再就业。凡无故累计三次不接受中心提供的再就业介绍,中心将不再负责为其提供再就业介绍服务。
  4、经中心介绍,下岗职工被用工单位接收,中心可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用工试用期,期限内基本生活费照发,免予考勤管理。试用期满后,如下岗职工不回中心报到视为再就业成功,中心应与下岗职工解除管理协议。
  七、其它管理
  1、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和本企业的在岗职工同等享受本企业的门诊,住院等医疗费用以及住房、房改等福利待遇。
  2、下岗职工免缴公益性收费。但应与本企业在岗职工同等缴纳相应的水、电、收视、卫生等费用。
  3、对下岗期间怀孕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劳动部门批准可延长其管理期限至哺乳期满。下岗期间休产假的,产假期间由企业按规定发给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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