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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劳字〔1998〕4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行政公署劳动(劳动人事)局(处)、就业保险局(处),自治区各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各单位,生产建设兵团,新疆军区后勤劳动机构及再就业指导中心: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1998〕11号),切实加强对下岗职工的管理,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进实现再就业,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厅。
  附件:《职工下岗通知书》(略)
     《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下岗职工管理协议书》(式样)(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下岗职工的管理、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实现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1998〕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对象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是指被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安排下岗在企业已没有了工作岗位,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仍有求职要求又没有找到职业的原企业正式职工和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
  二、登记管理
  1、职工接到《职工下岗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中心报到;
  2、到中心报到的下岗职工应填写《下岗职工登记表》;
  3、下岗职工必须在三日内与中心签定《下岗职工管理协议》。
  三、考勤管理
  1、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必须遵守中心的考勤管理制度。
  2、下岗职工在中心进行登记建档后,应按规定时间报到纳入考勤管理。每周到中心报到的时间由各再就业服务中心具体规定,但至少每周不得少于两次。
  3、凡因病不能到中心按时报到的人员,应提供医院证明,并履行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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