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办理公文中凡涉及部门或地区的问题,主办业务处室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或地区协商,并附上协商记录或部门意见,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一定要如实反映,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
(十五)签发涉及几个部门业务的公文,应坚持各分管领导的会签制度。重要的政府文件由分管副主席会签,最后由主席或常务副主任签署意见;重要的办公厅文件由分管副秘书长(正副主任)会签,最后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署意见。如领导同志圈阅,应视为同意。公文会签过程中的协调工作,由主办业务处室承担。
(十六)须会签的文件,协商意见不一致、未经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审定的不得下发。经协调有关部门和地区达不成统一意见的,由主办业务处室提出意见送分管正副秘书长(正副主任)协调;各方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分管秘书长提出倾向性意见,呈送分管副主任或常务副主席、主席审定。
四、公文审核、签发
(十七)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进行严格审核把关。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与有关部门、地方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八)政府机关的公文实行两级领导审核制度,即主办业务处室处长(主任)与主管正副秘书长(正副主任)分层次审核。处长(主任)负责初审,侧重于把好政策关、语言文字关和体例格式关;正副秘书长(正副主任)负责复审,侧重于把好行文关、政策关。
(十九)副秘书长(副主任)因事外出,其分管业务的公文审核由秘书长指定其他副秘书长(副主任)代理。
(二十)经业务处室处长(主任)审核、签名后呈送办公厅副主任以上领导审核、签发的文稿必须是打印件或誊清件,文稿整洁,字迹清晰,标题使用、主送、抄送单位书写、主题词标引等符合行文规范。
(二十一)领导人签发公文一般应签署“同意发”等字样,署名和年月日均用全称。修改和签发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能使用圆珠笔、彩色笔、铅笔和纯兰墨水笔。签字内容不能写在装订线内。
领导同志秘书不得代领导签发文件。
(二十二)除行政规章外,其他种类的公文在送印前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办公厅领导负责文字把关。
(二十三)公文在印制过程中,因故需要撤搞或暂缓下发的,须经原签发领导或机关主要负责人在原件上签字后方可办理。文秘处经办人应当作出记录并及时报告办公厅分管领导。
(二十四)政府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法制局负责调查论证和审查修改,广泛征求业务部门(包括政府分管业务的秘书长、业务处室)的意见和进行协调后,向政府提出审修报告。政府行政规章送分管法制工作的秘书长审核,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主席签发,以“政府令”形式发布;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分管法制工作的秘书长审核,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者由主席签发。主席外出时,授权主持工作的副主席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