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领导在各类会议上的讲话,除主要领导个别重要讲话外,一般不再发文。需要发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摘要刊登《内部通报》。
二、公文的登记、分办
(五)需要办理的公文,必须经文秘处签收、登记。未经登记、分办的公文,一般不予办理。
未经登记、分办径送领导的公文,由秘书退文秘处补办登记、分办手续。
对需要办理的文件,按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国务院及其办公厅来文由文秘处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批示办理。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外省区来文,根据文件内容直送主管正副秘书长(正副主任)批示办理。
自治区内各州、市、地政府(行署)和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其他方面来文,根据文件的性质和内容送办公厅对口业务处室办理;属紧急、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件可径送主管正副秘书长办理;需请示主席、副主席的,由分管秘书长确定。
(六)分文把关由文秘处处长负责,难以把握的公文,呈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定。
(七)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有特别要求的或属于国家秘密的公文,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并注意办文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八)越级公文或没有两种文字行文的公文一般不予签收、分办。
(九)为防止“一文多报”现象,除领导另有批示外,对没有主报政府和办公厅的文件不予办理。
三、公文的承办、催办、协商、会签
(十)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公文由专人负责签收,并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业务交叉性公文,由主办单位负责协商、会签意见。
(十一)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公文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或者不适宜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文秘处并说明原因。
(十二)提高办文工作效率。特急件立即办理;急件三个工作日内办完;一般件十个工作日内办完;如情况特殊,不能按时限办完,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向文秘处反馈办文情况。
(十三)加强公文催办工作,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送领导批示或交办公厅所属机构、业务处室办理的公文,由文秘处负责催办;转交部门办理的公文由承办业务处室负责催办。办文单位应按要求将办文程序、时间填写在《公文处理登记单》栏目内。文秘处定期通报办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