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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1998〕6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施行。过去有关机关公文处理方面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
             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公文处理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直接关系到政府工作的正常运转和行政效能,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关系到政府的威信,务必严肃认真对待。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新政办〔1994〕139号)施行。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保证政令畅通,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发挥办公厅及各处室为领导服务的作用,做到公文处理分工协作,安全、准确、及时,快而不乱,有章可循,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办公厅公文处理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对机关公文处理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精减政府文件
  为使政府领导从过多的一般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以便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考虑重大问题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为充分调动政府职能部门的积极性,保证政府职能部门依照职权范围行使行政权力;同时为避免公文处理过程中的“文牍主义”倾向和公文过多、过滥的弊端,必须着力精减政府文件。
  (一)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几个部门联合发文。
  (二)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审核同意后,也可以由部门发文,文中可以注明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三)对领导批示不带普遍性的具体事项,可由主管处室电话或复印领导批示予以答复,并报告分管副秘书长,不再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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