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二)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组织调解劳动合同争议;
(四)支持、帮助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条 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各执一份。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从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七条 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
第八条 劳动合同内容除必须具备法定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签定岗位协议。岗位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在岗位协议期限内,除经考核不称职外,不得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二)复员、转业军人在部队服役满十年以上,分配到用人单位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得约定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天;劳动合同期限半年至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天。
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在不改变工种、专业的情况下,只能试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