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5月19日 实施日期:2003年5月19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0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令
 (第78号)


  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隶属关系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三)指导、检查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四)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五)查处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各级工会在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主要职责是: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