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5月19日 实施日期:2003年5月19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0日)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令
(第78号)
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
《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隶属关系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三)指导、检查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四)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五)查处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各级工会在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