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全区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补充经费的使用管理,按时向同级财政主管部门、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各类报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使用责任

  第二十七条 获准使用地质勘查专项费、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和矿产资源管理补充经费的地、州、市、县(市)及部门、单位(企业),违反下列之一的,应承担停止拨款、停止审批新上项目以及依法追回使用资金的责任。
  一、不按计划、设计进行地质勘查工作的;
  二、地质勘查专项费、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和矿产资源管理补充经费挪作他用的;
  三、使用地质勘查专项费、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的项目,不按合同规定期限偿还的;
  四、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开支、核算、决算及其不按规定报送报表的。
  第二十八条 使用地质勘查专项费、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和矿产资源管理补充经费的部门、单位(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视情节轻重,应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经济责任;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中央直属矿山企业(含油气开采企业),使用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主要申请使用上交中央财政部分;如申请小额度使用分成自治区管理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可由企业直接向自治区地矿厅提出申请,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计委,由自治区地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计委纳入统一支出预算,按照需要与可能,在年度总支出预算内进行综合平衡,给予适当补贴支持。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申请立项书格式、合同文本,由自治区地矿厅会同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定。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地矿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计委共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依行政授权由自治区地矿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计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