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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三、自治区地矿厅负责组织对全区申请使用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的立项审查,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计委联合行文下达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使用计划;
  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年度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使用计划,负责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审批使用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应当本着“统筹安排,择优扶持”的原则综合平衡。
  一、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择优支持自治区急需、稀缺、保护性开采和特定矿种的保护项目;
  二、矿产保护与现代科技相结合,择优支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初见成效有推广价值的保护项目;
  三、矿产资源保护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择优支持投资少、风险小、效益好、见效快的保护项目。
  在资金投入上,实行企业自筹为主,专项经费补助,主管部门适当配套的多形式投资方式。
  第十八条 经审批获准使用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的项目,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计划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项目资金使用企业在项目实施中,须向地矿、财政、计划部门按月报送项目工作进度情况,项目终结后报项目决策报告。项目完成后,经自治区地矿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计委组织或者委托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方可结算。

第四章 矿产资源管理补充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管理补充经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是自治区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能,除同级财政预算拨款之外的补充经费。
  第二十条 矿产资源管理补充经费,实行自治区、地、州、市两级管理,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使用。其使用范围:
  一、用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用于地矿行政管理的执法、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三、用于依法进行矿山调查、矿业权属纠纷调查处理工作;
  四、用于购置地矿行政管理所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五、用于《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地矿行政人员培训和地矿行政管理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六、用于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自治区地矿厅职权范围内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地、州、市、县(市)矿产资源管理补充经费平衡使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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