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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
 补偿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函
 (新政函〔1998〕41号)


自治区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地质矿产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强化对矿产资源的依法管理,振兴和发展自治区地质勘查业和矿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额征收上缴入库,自治区分成的部分,由自治区地质矿产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地矿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计委)统筹安排,平衡使用,其中地质勘查专项费占40%、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占20%、矿产资源管理补充经费占40%(以下简称三项专项费)。
  第三条 矿产资源三项专项费,统一按预算内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单编预决算,单独核算,其余额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地质勘查专项费、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有偿使用,回收本息,分项纳入预算管理,流动使用。
  第四条 矿产资源三项专项费,由自治区地矿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计委管理使用。

第二章 地质勘查专项费使用管理

  第五条 地质勘查专项费用于自治区境内进行的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地质勘查专项费实行勘查项目管理,用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所急需的地质勘查项目。
  第六条 申请使用地质勘查专项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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